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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吸纳毕业年度和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服务指南

来源:大东科技城更新时间:2018-09-01 09:29:00点击次数:680次字号:T|T

发布机构:市劳动就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8-24


一、办事机构

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二、办事依据

《关于进一步完善落实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7〕43号)


三、服务对象

招用高校毕业生的小型微型企业


四、享受待遇

根据企业招用的毕业生数量,按照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和时间,给予企业最长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


五、申请材料

(一)招用的高校毕业生的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

(二)《劳动合同》;

(三)《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可从“济南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官网下载);

(四)《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可从“济南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官网下载)。


六、办事程序

(一)企业申请;

(二)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受理、初审;

(三)区县劳动就业办公室复审;

(四)公示;

(五)发放。


七、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在次季度2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八、服务电话

济南市劳动就业办公室      66605239

历下区劳动就业办公室      86952585

市中区劳动就业办公室      86157593

槐荫区劳动就业办公室      87957908

天桥区劳动就业办公室      85953984

历城区劳动就业办公室      88112933

长清区劳动就业办公室      87268816

章丘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83214668

平阴县劳动就业办公室      87890728

济阳县劳动就业办公室      84238515

商河县劳动就业办公室      84884517

高新区社会事务局            88871532

南部山区组织人事局         88112713


九、相关文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落实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人社发〔2017〕43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转发鲁财社〔2016〕27号进一步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济财社〔2016〕47号)文件精神,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落实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四部委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补贴范围和有关条件

  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济南市户籍毕业年度和择业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含补缴),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和时间,给予企业最长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

  (一)毕业年度是指高校毕业生毕业所在自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择业期是指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内。

  (二)招用的高校毕业生不含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至用工单位的高校毕业生。

  (三)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与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三、申领程序

  (一)申报材料

  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每季度申报一次,于每年3、6、9、12月20日前向企业(单位)工商注册地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财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申报当月前一个月的企业资产负债表,申报当月前连续12个月的企业利润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3.《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

  4.《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附件2);

  5.招用的高校毕业生的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6.申报前为招用的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最长一年);

  7.《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

  (二)受理申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受理后,对其申报材料、就失业信息、毕业生的资格条件、保险缴纳情况及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属于小型微型企业范畴进行审核,亦可登陆“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方网站核实企业注册信息,将信息与工商、社保等部门进行数据比对。审核通过后扫描申报原件内容上传“劳动99”三版数据库,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劳动99”系统,同时在《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附件2)上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将上述表格及申报材料复印件一并扫描上传至县区劳动就业办公室。

  (三)审核审批

  各县区劳动就业办公室依据辖区内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扫描上传的申报材料电子信息和录入的申报补贴信息,登陆“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方网站、“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官方网站等大数据平台实施查询比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由各县区劳动就业办公室编制《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明细表》(附件3)、《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支出表》(附件4),于每年1、4、7、10月6日前报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处备案。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及时将各类附件表格以及小型微型企业上报的纸质申请材料装订存档、备查。

  (四)资金发放拨付

  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处将信息与工商、社保等部门进行数据比对,复核无异议后,将汇总的资金支出表报送就业办财务处、市财政局社保处,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县区财政局。各县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向县区财政局申请配套比例后的资金,打印《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公示》(附件5)在所在街道(乡镇)明显位置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县区劳动就业办公室按规定将补贴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工作要求

  各县区人社、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严格认定小型微型企业资格、认真核实招用高校毕业生的资格条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及申领相关条件等,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要对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给予通报并追缴所发资金,性质严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编辑:桑贤春